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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办法

  •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8日来源:btjyrd.gov.cn编辑:九原人大人气:文章属性: 视力保护色:

(2015年8月26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密切协作配合,更好地促进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议联系

(一)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2、联席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组成,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区委书记或副书记出席指导。

3、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就全区有关重大事项互通情况,共同商讨,交换意见;通报主要工作安排;拟定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题等。

(二)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建立相互列席会议制度。

1、区人大常委会举行常委会会议,区长或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根据审议议题,政府办主任、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一府两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2、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重要工作,应邀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专业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应邀请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3、“一府两院”召开重要工作会议或举行重要活动,应邀请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二条   工作联系

(一)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工作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事先通知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做好准备并安排有关负责人参加。

(二)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时,被检查、视察、调研的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回答问题。

(三)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以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调研报告的正式文件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一府两院”要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条   文件、资料联系

(一)区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决议决定、会议纪要、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报告、工作通讯(简报)等文件,应发送“一府两院”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二)“一府两院”印发的有关工作计划、报告、纪要、简报、信息等文件,应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三)“一府两院”发布决定、命令、规定时,应送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四)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有关统计报表、简报和调查报告等,应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与之对口联系的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处理群众信访方面的联系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根据议案内容,属于“一府两院”的事项,由“一府两院”负责组织实施,办理结果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大代表委及时转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将办理结果按规定时限答复代表,同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三)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上级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信访件,由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承办部门应将办理结果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区人大办公室和“一府两院”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系,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处理好日常事务。区人大各工作委员会经常保持与对口部门的联系。

第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